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井盖丢失伤人 权属单位要担责

四川法制报 2017-04-11 06: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周夕又)日前,记者从成都市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城市道路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下发,要求井盖权属单位应健全巡查维护工作日志,制定井盖应急预案、落实抢修人员、设备和物资。《办法》明确,因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等情形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井盖权属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配备专人日常巡护

《办法》明确,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井盖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井盖进行日常巡护,健全巡查维护工作日志,完整记录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发现和处理井盖安全隐患,保障井盖安全完好。井盖权属单位还应当健全井盖档案,完善井盖的身份标识,采取有效手段,避免井盖的丢失、破损和移位。检查井废弃、停止使用的,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封闭,确保通行安全,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若未落实井盖巡查维护职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小时完成应急处置

按照《办法》规定,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井盖应急预案,落实抢修人员、设备和物资等。

井盖权属单位发现或接到井盖缺损信息后,应当在3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在24小时内实施修复工作;未能在3小时内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由属地政府确定的应急处置机构代为临时应急处置,临时应急处置费用由井盖权属单位承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井盖应急处置或实施修复工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不履职或被追刑责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井盖的,逾期未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盗窃、破坏井盖及相关警示标志和违法收购井盖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等情形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井盖权属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井盖权属单位赔偿损失后,有权依法向造成井盖丢失、损坏和移位等情形的直接责任人追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井盖监督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推荐

省工商联直属商协会联合委员会成立 抓好组织建设 提高党性修养

(记者王天雨)3月31日,中共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直属商协会联合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党员大会在成都召开。这标志着省工商联直属商协会党建工作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会议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成都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成都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