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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作执行公证 法院受理可强制执行

四川法制报 2017-03-15 06:19 大字

联系电话:13808084348成都公证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2015年,成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先生因生意原因需要资金周转,遂向朋友周先生提出借款1000万元。经商议,双方签订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赵先生实际控股的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

合同到期后,赵先生并未按期向周先生归还所借款项。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周先生便于2016年底来到成都公证处,向该处提出了出具一份执行证书的申请。接到申请后,该处承办该案的公证员按照程序规定,对赵先生和周先生的债务进行了核实,并对赵先生未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进行了当面确认。随后,公证员依法、依规为周先生出具了执行证书。拿到执行证书后,周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很快,法院就受理周先生的执行申请。公证普法小贴士>>>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现在,强制执行公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

本期主讲公证员:戴勇,大学本科,三级公证员,现任成都公证处金融业务部部长,成都公证处首届“十大金牌公证员”。业务范围包括国内民事、经济、涉外类公证,擅长办理经济合同类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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