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决议 短信也可作证据保全公证
近日,成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先生和股东周女士、杨先生、高先生等人找到成都公证处,向成都公证处提出申请,为向股东通告一次股东会决议过程办理短信证据保全公证。
原来,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股东袁某因与其他股东意见不合,在没有告知并征得大家同意的情况下“撂挑子”,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常先生等人多方联系袁某,要求其回公司解决问题,未得到袁某任何回应。为维护公司利益,常先生等人决定召开股东会议,并将股东会议的决定通过有效方式通告给袁某。
常先生和其他股东商量后,找到成都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该处公证员受理该申请后,为他们制定了办理短信证据保全公证的方案。该公司股东会议做出决定后,公证员对常先生等人发送短信告知袁某股东会决定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并出具了公证书。该公证书也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
公证普法小贴士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该公证不仅能让当事人解除后顾之忧,而且为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本期主讲公证员:毛亚东,现任成都公证处业务二部部长,成都公证处首届“十大金牌公证员”。业务范围包括国内民事、经济、涉外类公证,擅长办理国内经济类公证事项。
联系电话:13882192673成都公证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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