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成都市综治办课题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到“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反映了党对社会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为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指明了方向和路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社会治理具有主体多元化和对象复杂化的特征,国家、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社会群众等在其中相互交叉、彼此影响,治理的事务和行为也问题交错,因此,对这种复杂的互动影响关系需要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积极的调整。而法治作为极具系统性、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的调整手段,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以树立法治信仰为基础。为社会治理法治化做好理念储备和思想指导,是前提性、基础性的工作。要保证社会治理法治化从理论变为现实,思想的转变和观念的形成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来看,社会治理法治化已经成为中国法治理念的追求和升华。因此,必须在思想上形成保持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共识,自觉把个人的观念和行为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结合起来,将法治的权威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结合起来,将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外化于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目标一致的法治氛围和环境。
以加强党的领导为根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能不能落到实处,从严治党能不能落到实处。应当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当明确法律的底线原则和红线思维,坚持用法治理念塑造党员思想、规范党员行为,将社会治理首先在党员干部身上进行应用实践,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着力整治各种危害社会治理的行为,依法依纪严格惩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将党的自身建设与领导地位的巩固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以完善立法体制为手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和谐统一,就是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通过健全立法体制,遵从实事求是、立法为民的理念,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更加广泛地倾听民声、汇聚民智,把社会治理法治化用完善立法的方式支撑起来。应当梳理社会治理的难点,明确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点,提炼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要点,把社会治理的制度篱笆扎得严密结实。具体而言,就是积极探索社会安全、社会组织、互联网治理等社会立法,引导部分设区的市开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地方立法,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建章立制,调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形成行业自律规范、行为导引、规则约束等,形成立体化社会治理有效制度基础。
以坚持严格执法为重点。应当体现执法为民的宗旨,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前提出发,把最有利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机制,作为执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执法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采取措施全面加强执法,正确处理好社会治理执法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并将其作为执法部门转变工作方式、创新治理体制的重要举措。社会治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条件,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督促执法人员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立体化执法和监督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用法治推动社会治理的良好局面。
以强化公正司法为保障。应当在司法上形成有效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法治环境,实现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最终目标。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确保维护社会治理秩序能够通过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运行得以实现。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检视社会治理法治化历史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紧抓住人民意愿和社会满意高度结合的司法主线,充分依据现实完善有关司法政策,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和水平,履行社会治理职能,拓展司法治理的社会效果,保障、引导、支持有利于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行为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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