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王波李克明江安琪刘淑芳蓝艺鑫杨向安刘元安钟毅王国
致: 王波; 李克明、江安琪; 刘淑芳、蓝艺鑫; 杨向安; 刘元安; 钟毅;王国军; 李志全
我公司与你(们)此前签订《滨湖之春认购协议》,但你(们)未按约与我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该《滨湖之春认购协议》就此解除,你(们)不再享有房产购买权,已交购房定金不予返还。
特此通知!
通知人:成都佳益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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