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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未取得标牌校车不得上路

内江日报 2015-09-11 00:00 大字

新华社成都9月10日专电(记者 吴晓颖)新学期伊始,《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为保障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筑起了一道防护网。其中明确提出,未取得标牌校车不得上路。

记者看到,校车新规在校车运行资金投入、标牌的管理、校车行驶路线、随车照管人员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根据要求,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不得涂改、转让、挪用于其他车辆。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注销校车标牌。如果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原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更换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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