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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三天坠伤 雇主赔钱14万法官: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雇主应担责

绵阳日报 2016-04-12 14:15 大字

□陈大洲 刘里 本报记者 苏东华

黄溪乡村民冯某某被雇佣到大邑县一家具生产加工作坊当临时工,不慎在搭设棚子时从高空坠落,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事发后,雇方只支付了冯某某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昨(11)日获悉,盐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纠纷案,并依法判决雇主赔偿145560.73元。法官提醒,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后,受雇者因此受伤,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

受雇三天搭棚摔伤

2014年6月,盐亭籍的王某某父子共同在大邑县开办家具加工作坊,并雇佣了70岁的冯某某当临时工。然而,冯某某在家具加工作坊才工作了3天,就发生意外。原来,冯某某在搭设棚子时从高空坠落,全身多处受伤,且伤势严重。事发后,冯某某被送到当地医院抢救治疗。

经医院诊断:冯某某创伤性脑出血,重度颅脑损失,右颞枕骨破裂凹陷骨折,肺挫裂伤,右侧多根肋骨骨折……冯某某在当地医院住院10天后,转入盐亭医院继续救治。冯某某在两地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由雇主支付,但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冯某某向盐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雇主王某某的儿子辩称,家具生产加工作坊是父亲在经营,他只是帮忙,冯某某与他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雇主承担70%赔偿责任

盐亭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认为,王某某、王某系父子关系,共同在大邑县开办家具加工作坊。

冯某某在为其家具加工作坊搭建石棉瓦棚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雇主未提供安全设施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雇主应共同承担70%的责任;冯某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施工过程存在危险,但却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自身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0%。

庭审中,冯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主张,原告的损失金额为426301.23元,雇主方承担70%,即298410.86元,减去雇主已承担的医疗费152850.13元,还应支付145560.73元。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主张符合事实,于是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

合理处理劳务双方关系

就此案,盐亭法院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关系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为防止法律风险的产生,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应在做工过程中尽量避免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自身伤害。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选聘有资质的人员、公司提供劳务,并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为劳务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场所,必要时为劳务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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