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百年楠木都敢盗 两村民胆大妄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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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
山清水秀,鸟飞花开,美丽乡村,人人才能安居乐业。而非法盗伐树木,非法捕捉鸟兽......大多发生在生态环境好的农村。恰恰这些地方,是法治薄弱区,生态环境也最容易受到破坏。保护生态环境,全靠村民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人人有责。
□本报记者 刘佳
2014年12月21日晚,大邑县董场镇白马村九组村民张兴朝,伙同安仁镇民安村四组村民杨永全窜至大邑县沙渠镇双碾村九组,将林业部门挂牌号为290160、290161的两棵国有(公树)楠木树盗伐,经案后查证,盗伐楠木共计3.801立方米。
2015年5月21日,在大邑法院第一审判庭,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张兴朝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永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深夜盗伐被挡获
2014年12月21日晚12时,张兴朝伙同杨永全组织工人和运输车辆、挖掘机窜至大邑县沙渠镇双碾村九组,将林业部门挂牌号为 290160、290161的两棵国有 (公树)楠木树盗伐后,藏匿于大邑县安仁镇徐大石桥路口附近一闲置场地内。庭审现场,张兴朝、杨永全两人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
涉案的货运出租司机张某在出庭作证中还原了案件经过。12月20日上午11点左右,有人(杨永全)打电话让他晚上11点左右去沙渠镇双碾村九组(案发现场)拉一趟货,到现场后,他还发现现场有说话说不清楚的残疾人(经庭审现场指认,为张兴朝)当时也在场。
20日晚在案发地点附近等了1个多小时后,张某又被杨永全通知拉货取消,对方给付了100元放空费了事。21日晚,张某被通知在同样的地点去拉货,他从安仁镇大石桥路口往沙渠镇方向走的时候,看到一辆挖掘机,随后将车停在路边约莫10分钟,听到有树倒的声音。等了1个多小时后,张某在杨永全的指挥下,开着货车沿着刚推好的路,来到砍倒的树边,装了6截树木往安仁方向出发,将树木堆放在离大石桥路口50米左右的一闲置场地,在杨永全支付500元费用后,他就离开了。
事后,杨永全用手机向案外人短信发布楠木的照片。
案发后,被告人杨永全于2014年12月23日在其家中被挡获。被告人张兴朝于2015年1月8日在其妻子吴某某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庭审理:不宜区分主从犯
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张兴朝、杨永全被控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在大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第一,楠木的材质情况认定问题;第二,张、杨两人的分工及主从犯认定问题。
庭审中,公诉机关大邑县人民检察院出具鉴定意见,被盗伐的两株楠木经测量为3.801立方米,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树木年龄102±3年、102±3年,属于古树古木范畴。负责本次楠木材质鉴定的专家还就鉴定的专业性出庭作证。
张兴朝和杨永全早在盗伐楠木前就认识。杨永全在庭审现场的供述中称,他是开野的司机,张兴朝因为口齿不清,患有部分肌肉神经源性损害,长期由杨永全用车拉到医院去看病。
杨永全介绍,12月21日晚10点左右,张兴朝打电话,让杨永全到张兴朝家去接他,后来又让杨永全联系组织工人和运输车辆、挖掘机,以及堆放楠木的地点。
法庭审理认为,楠木材质的认定文件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提交的补充证据及证人证言证明楠木的鉴定结论符合客观真实性。
被告人张兴朝伙同杨永全,在明知是楠木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伐,公诉机关所控诉的罪名成立。张兴朝犯罪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张、杨的犯罪属于共同故意。张因残疾、口齿不清,虽然有犯意,但也需要杨永全进行积极配合,而且杨永全对所有犯罪过程均全程参与,积极联系货车、挖掘机、以及堆放楠木的地方,是犯罪的主要实行者,两人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5月21日,一审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兴朝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杨永全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的6段楠木予以没收,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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