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 获缓刑并赔偿渔业损失

四川法制报 2020-12-02 01:00 大字

本报讯(崇法宣 记者 郝飞)11月27日,崇州市法院在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巡回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今年4月,2名被告人携带逆变器、电瓶等工具,在崇州市大划街道白马河段,采取电瓶连接逆变器的方式捕鱼,被接到群众举报的公安民警和崇州市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现场挡获,经现场称重,2名被告人捕获5个鱼种,共计1982克。经四川省水产学校认定,2名被告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18400.50元。

崇州市检察院以2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崇州市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王某某、雷某某行为侵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制度,破坏渔业生态环境,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两人的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崇州市法院当庭宣判,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7个月,并结合其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另外,2名被告人承担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为18400.50元;并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发表公开道歉。

据了解,崇州市法院将审判庭搬到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旨在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庭审后,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健与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何雄共同为法治教育基地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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