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法院判处一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成都日报 2020-07-29 00:32 大字

近日,崇州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对邹某等10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首要分子邹某因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邹某长期向不特定对象出借高利贷。为追索借款本息,邹某先后纠集沈某、吴某、夏某、罗某等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有组织地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贴身跟随控制、聚众造势等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索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形成以邹某为首要分子、沈某等人为成员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邹某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夏某、沈某、吴某、罗某等人,先后非法限制借款人徐某某、林某、孙某某夫妇的人身自由;被告人邹某、廖某为索取债务,分别伙同夏某、王某等人非法限制借款人张某某人身自由,造成张某某坠楼死亡。以上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邹某为索取债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债务人转让资产抵债,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构成强迫交易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犯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据悉,高利贷民间俗称“放水”,是指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非银行借贷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高利贷往往账目不清,处置困难,不仅对社会正常的金融和经济秩序产生影响,而且容易引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发生,甚至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黑恶势力,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法院表示,被告人邹某在“放水”过程中,有支付本金时扣除“砍头息”,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但不如实注明利率,以现金方式收取本金和利息,不出具收条,要求借款人将所欠利息另出具借条等行为,在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私力救济”穷尽时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邹某放高利贷大大超过国家对民间借贷合法利息的限定,给借款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邹某在催收欠款过程中,以恶护“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邹某利用诉讼、公证等程序索债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不正当借助司法机关的公权力,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被告人夏某、沈某、吴某、罗某明知邹某纠集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接受邹某的领导、管理、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邹某等人的行为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符合3人以上,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邹某及其成员侵害对象数量、违法犯罪次数、人身损害后果、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考量,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其他成员按其参与的犯罪和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案件审理期间,邹某将霸占的厂房退还给了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崇州法院根椐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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