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废水渗漏 老板拿话来说

四川工人日报 2019-06-12 15:09 大字

华琳作

本报讯 (记者雷琰)6月10日,温江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则环保案例。邹某在崇州市经营的养殖场存在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其行为已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该法院依法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7月10日,崇州市环保局收到崇州市政府反映后,对邹某所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邹某经营的鸭舍旁有一可渗土坑,里面储存着养殖废水。崇州市环保局当日立即委托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对土坑的废水进行现场取样。经检验,养殖场内储水坑内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6.1倍,悬浮物超标4.6倍,氨氮超标10.4倍。2018年9月5日,崇州市环保局向邹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个人50万元罚款。

2018年11月5日,邹某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环保局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120万停业损失。12月,崇州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崇州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对邹某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邹某遂向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处罚决定。

温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邹某存在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崇州市环保局做出的处罚决定、崇州市政府做出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是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生态文明建设。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如果为了一己私利而破坏环境,等待他们的,将是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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