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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关于2013年度崇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的公告

今日崇州 2012-11-16 15:49 大字

崇州市补充医疗保险自2001年实施以来,为广大参保人员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费用起到了积极作用,大大减轻了参保人员的负担,受到了广大参保人员的欢迎;随着国家全民医保政策的不断深入、全民参保意识也进一步得到了提高,随之住院率也不断攀升;2012年已有两万多人享受了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2013年度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从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3月15日征收,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1、单位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10元;也可以选择以下方案三、四投保。

2、个体参保人员50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10元,50周岁(含)以上每人每年130元;也可以选择以下方案二投保。

二、保险责任:

方案一:缴费标准:110元/人/年和130元/人/年。

①低段: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崇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用于治疗的费用,起付线以下一、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300元。市外转诊起付线为2000元,每次报销400元。

②高段: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崇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用于治疗的费用,对超过本年度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报销9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21万元(不含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部分)。

③意外保险责任:(见表一)

方案二:缴费标准:210元/人/年和230元/人/年。

①低段: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崇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用于治疗的费用,起付线以下一、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300元。市外转诊起付线为2000元,每次报销400元。

②高段: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崇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用于治疗的费用,对超过本年度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报销9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21万元(不含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部分)。

③意外保险责任:(见表二)

方案三:缴费标准:220元/人/年(即往年参加三段式报销缴费标准为210元的单位,限单位人员参加)

①低段: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崇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费用,起付线以下一、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300元。市外转诊起付线为2000元,每次报销400元。

②中段:参保人员患病住院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起付线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基本医疗保险未报销的费用,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院住院的,由大地保险公司报销90%,在二级医院住院的,报销80%,在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6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0000元整.。

③高段: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崇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费用,对超过本年度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报销9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21万元(不含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內的部分)。

方案四:已连续一年以上参加我公司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且参保人数在100人以上,退休人员占比在20%以下的单位可申请成为VIP客户(须经我公司审核同意),缴费标准为650元/人/年。

报销办法如下:

①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起付线及以下部分,全额报销。

②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社保报销后的余额,全额报销。

③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封顶线对应医疗费以上的部分,全额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21万元。

④对《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154号)第十三条规定的:“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和施行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20%报销。

“使用除手术外单项价格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费20%的费用;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费10%的费用;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10%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80%报销。

⑤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而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3)×该参保职工的住院日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在职职工补贴金额为30元/天,退休职工补贴金额为10元/天,补贴金额以30日为限,住院超过15天的须向我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予以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⑥意外保险责任:(见表三)

三、参保单位须全员参加,并与基本医疗参保人数一致;经查实未全员参加的、个体人员和非本单位人员挂靠参保的,不报销中段医疗费用并不退还保费。

四、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参保人员因大病、重病所带来的负担,按照补充医疗保险互济性的原则,要求各参保人员必须连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

五、参加了成都市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和本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报销顺序为:基本医疗保险→成都市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本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但累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一次性住院费用的总额。

六、对新参保人员设半年(以缴费之日起顺延半年)免赔期,续保人员不受此限制。 

七、本补充医疗保险,一旦参保不得退保;本补充医疗保险每人限购一份,多购无效。

※意外身故是指因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发生的死亡。因疾病导致的身故以及因疾病引发的任何事故导致的身故均不属于意外身故,不予赔付。发生意外身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向我公司报案,我公司无法核实原因的身故,不予赔付。意外身故的理赔参照《大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地(备案)[2009]N10号)进行。

※意外保险待遇享受期间自2012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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