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政策宣传(一)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的收入为标准(农村人口的计征基数以崇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城镇人口的计征基数以成都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除按《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高限倍计征社会抚养费外,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计征基数以成都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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