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解决成都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退休人员未参加医
根据《关于解决成都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546号)规定,下列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崇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崇州市社保局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下列退休人员:
(一)未参加崇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已参加崇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处于暂停缴费状态的;
(三)已参加崇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
二、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28号)规定,在崇州市社保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请符合范围的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还需提供本人中国银行代扣存折或普通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崇州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
崇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崇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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