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敦促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尽早投案自首,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解决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维护崇州市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所有在逃犯罪嫌疑人应主动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二、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因民间纠纷、过失行为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投案后,主动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作为不起诉处理或者作其他处理。
四、犯罪嫌疑人投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后,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六、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在规定时限内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七、为在逃犯提供隐藏处所、财务、交通工具等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包庇的,依法严惩。
八、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的,公安机关将采取措施,缉捕归案,依法从重处罚。
九、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在逃犯罪嫌疑人,动员、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案件有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依法予以严惩。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电话:87786152 82915555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12309 87782000
成都市公安局举报电话:
110 86625669
86408000 86407046
举报邮箱:cdsgaj110@sina.com 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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