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崇州市民政局关于崇州市西江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公告
为切实解决崇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崇府办发【2011】46号)和《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崇府办发【2011】48号)相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启动崇州市西江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本次房源共162套,房源地址:崇州市崇阳镇西江路(祥鹤园侧)。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符合崇州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报名,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家庭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家庭。
2、家庭人均原有住房(原有住房包括家庭原有私有住房、已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及单位公房、拆迁已明确安置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3、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城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常住非农业人口且实际居住。
另:符合以上条件,单身的年龄应在40岁(含40岁)以上;离异后无房的,离异时间应在两年(含两年)以上。
三、申办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家庭首先向民政部门申请崇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30个工作日)
(二)民政部门已确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向居住地所在乡镇、社区提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书面申请,由所在乡镇、社区初审公示。(5个工作日)
(三)市房产管理局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家庭居住地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20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转交住房保障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四、报名时间
向民政部门申请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报名时间:2011年7月1日——2011年7月31日
特此公告
20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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