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直播起纠纷

亳州新报 2022-02-22 09:29 大字

本报讯近日,涡阳县法院花沟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直播账号归属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6月12日,原告从自家二楼摔下受伤,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于2015年8月4日用其微信登录注册了快手号,被告于2018年3月用原告身份证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被告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后被告一直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截至2021年8月23日共计收益200余万元。2020年4月2日,被告陈某某与原告黄某某的父亲签订协议书,约定其支付28万元后离开原告家庭,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父亲便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账号使用权并对收益进行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账号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根据快手《用户服务协议》及《隐私权保护政策》的约定,在当事人对账号使用权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使用权应属于申请注册人原告黄某某享有。考虑案涉快手号一直由被告实际使用和运营,被告为此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扣除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已为原告家庭支出的50余万元后,酌定被告再支付原告30万元。

宣判后,承办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释法析理,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记者曾莹莹通讯员杜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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