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违法网开一面 这两家企业免罚

亳州晚报 2021-11-11 09:21 大字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徽纳百川药业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8月18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对安徽纳百川药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薄荷脑植物油生产车间生产时,车间进出口大门及窗户未关闭,车间内气味刺鼻,薄荷脑成品包装车间工人包装作业时,大门未关闭。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立即改正,该公司当场改正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可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第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10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峰记者汝平)

又讯日前,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涡阳县大个汽车维修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月18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在对涡阳县大个汽车维修部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维修部正在经营,危废暂存间内的废机油桶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维修部立即改正,次日该维修部的危废暂存间内的废机油桶已经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查,该维修部属于首次违法。

该维修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维修部可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第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10月29日,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维修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峰记者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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