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开的是套牌车” 胜诉 法院: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

安徽商报 2020-03-27 06:22 大字

安徽省涡阳县一男子驾车上路,因车辆是套牌,交警队作出了罚款4000元、扣12分的处罚。事发后,该男子大呼冤枉,表示自己不知所驾车辆属于套牌。昨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获悉,亳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3月27日晚,耿某在涡阳市民张先生家附近喝酒,酒后委托张先生第二天把车辆开到单位。次日,张先生在路上驾驶该车行驶时,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该车悬挂车牌与原车牌号不符,属于套牌。

交管大队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并于同年4月11日,以张先生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为由,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驾驶证计12分的行政处罚。另外,交管大队对涉案车辆的车主耿某也作出罚款4000元、驾驶证计12分的行政处罚。张先生不服,他认为自己并不知道朋友的车子是套牌,所以不该处罚他。因此,他将交警队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交管大队称,张先生“不知情,不是故意为之,因此不违法”的辩解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交管大队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张先生作为驾驶员,上道路行驶前,负有合理审慎义务,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车辆手续进行查看,确保车辆手续齐全,号牌正确。张先生虽然不知套牌行为,但不能免除其应承担检查义务的责任,他通过上车前的检查,可以发现案涉车辆是套牌车辆。因此,他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构成“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因此,交管大队认为,应该维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说法

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相应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先生接受车主耿某的委托,驾驶该车辆被查获,耿某也未告知涉案车辆系套牌车辆,因此,张先生对车辆是否属于套牌车辆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实施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为的故意,这与警方的询问笔录和耿某陈述一致。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本案中,张先生是在不知案涉车辆是套牌车的情况下驾驶该车辆,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因此,交管大队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对于张先生的行政处罚决定。交管大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亳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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