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检察院依法快捕 一起涉疫情口罩案
谯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涉疫情案件,图为案件承办人在讨论案件涡阳县检察院在疫情期间进行远程提审
日前,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
经查,2020年2月2日至2月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明知阜阳市太和县张某某处口罩系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情况下,伙同其丈夫罗某某(另案处理)从张某某处采购口罩约6万只,并以每只0.8元-1.5元不等的价格将该批口罩转售给杨某某、何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四千余元。
2月27日,公安机关以姜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及时、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意见,在受理案件的24小时内对姜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提出了进一步侦查取证的意见,为依法指控犯罪奠定基础。
该案仅为亳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数起涉疫情案件中的一起,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从快从严办理涉疫情案件,坚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检察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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