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氨酸钠”标成了“味精”涡阳一食品厂因此被多次投诉,律师提醒规范标注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7-17 20:02 大字

[摘要]涡阳一食品厂因此被多次投诉,律师提醒规范标注

■ 本报记者陆杨

我们常吃的味精,其主要成分是谷氨酸钠,但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中,用“味精”来代替“谷氨酸钠”,则就是错误标注。近日,涡阳县义门镇一家食品厂厂长告诉记者,他因此被人连续投诉,损失惨重。

这位名叫汪吉祥(化名)的厂长向记者介绍,几年前,他的厂生产了一种苔干,配料之一是味精,由于对食品安全法规不甚了解,在包装上标注了“味精”。汪吉祥说,这一标注是他从日常经验出发进行的,后来才知道,正确标注应该为“谷氨酸钠”。

产品销出后不久,汪吉祥接到了一个投诉电话。 “对方说吃了我的苔干后身体不适,这种不适是因为标签错误引起的,让我赔偿,否则就投诉我。 ”汪吉祥说,起先他并未理睬这些人。

但后来,这批人真找到了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汪吉祥说,这些人精通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在举报时也是振振有词,如果工商部门不调查,他们还威胁要举报工商部门。

为了避免麻烦,汪吉祥答应和举报人私了,赔了对方几百元。可汪吉祥怎么也没想到,从那之后,他接到的投诉越来越多,且都是以标签瑕疵为由向他索赔。

“他们换各种身份,换各种电话,就是为了要钱。 ”汪吉祥认为,这批人并非单纯的消费者,“我不想惹麻烦,就给了钱。 ”

涡阳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局长陈浩介绍,此类以标签瑕疵为由的索赔事件近年来频繁发生。陈浩分析,这些举报者多对标签管理知识了解较深。 “他们一般先找厂家私了,不成就投诉,再不成就起诉。 ”陈浩说,很多厂家怕麻烦,加上对方索赔金额不多,就选择了私了。

要避免被这些人盯上,陈浩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正确标注标签。对此,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表示认可。韩宝表示,农村中小企业,因为多方面原因,对产品包装和标注不太重视,这也给了他人可乘之机。

这种行为到底违不违法呢?韩宝指出,如果举报人只是单纯购买了问题产品,然后向工商部门举报,要求赔偿,这并不触犯法律。但是有些人在购买问题商品后,会先要求“私了”,然后以威胁性的语言索要大量钱财,“这就涉嫌违法了,可以报警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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