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度放宽
本报讯近日,亳州市制定出台《亳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进行了适度放宽,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市社会救助中心负责人方迎春介绍,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根据亳州市出台的《亳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进行了适度放宽,增加了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一、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也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方迎春介绍,亳州市还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法定义务人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如果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规定,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还可以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线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记者武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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