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保健品不符规定, 找谁赔偿?

亳州晚报 2021-06-02 08:49 大字

2021年春节期间,王先生因要拜访亲戚,从亳州市一购物商城购买了一些保健用品,服用保健用品后出现了呕吐、头晕等现象,后经鉴定,该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王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他该向谁主张赔偿损失?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瑕疵的除外。

王先生除可以向该保健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其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赔偿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记者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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