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市民政局:将逐条落实,确保将好事办好
[摘要]市民政局:将逐条落实,确保将好事办好
今年3月,亳州市组织开展城镇困难家庭普查,通过普查新增城市低保624户1086人。图为普查员入户登记资料图片城市低保户展示低保证和报销凭证资料图片
落实低保与扶贫衔接政策,延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及时将受灾、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日前,安徽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制定《困难群众兜底生活保障政策指引》,要求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亳州市将逐条落实,确保将好事办好。
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根据要求,我们要加强低保与扶贫政策相衔接,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将按照《指引》要求,在救助工作中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加强监测预警,及时把未脱贫户、脱贫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和老少病残孤等困难群体中符合低保政策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指引》明确,要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居民,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经救灾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小金额“先行救助”
《指引》要求,要落实临时救助政策,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通过“一事一议”审批。
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对受疫情等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对基本生活受洪涝灾害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受灾困难群众,要通过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指引》要求,要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和终止救助全流程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推进签订委托照料协议,落实走访照料责任。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对因疫情、因灾导致的“三无”人员,要及时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指引》要求,在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同时,工作人员还要落实低保与扶贫衔接政策。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于符合整户施保的要坚持整户施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确保应保尽保。
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要采取增发低保金、提高保障类别等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落实就业成本扣减、低保渐退等政策,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增强其就业的稳定性。对于主动申请退出低保的给予1-3月的低保金,促进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积极就业。
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以内
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指引》要求,要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简化优化低保办理流程。在乡镇(街道)推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前置,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以内。
同时,要加快社会救助线上办理。以低保信息系统为依托,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就近办”“电视办”。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期间,发挥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作用,入户调查可采用电话、视频等非接触、远距离灵活方式。
《指引》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确保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加强电话值守,确保防汛救灾、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求助转介机制,使各类社会救助求助事项都能得到及时办理。
《指引》要求,市、县民政部门要履行社会救助“8+1”体系牵头抓总职责,发挥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会同扶贫部门统筹整合救助资源,坚持“一事一议”“一案一策”,解决困难群众急难个案。要通过主动发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将掌握的受汛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信息及时转介给相关部门,协助做好专项救助申请工作。
《指引》还要求,民政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根据兜底脱贫、疫情影响、防汛救灾、物价联动等因素,精心测算社会救助资金需求,及时报党委和政府以及同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增加困难群众兜底保障资金投入。要统筹使用省以上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和补贴,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郭磊本报记者李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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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乡居民低保标准7月起提高
日前,亳州市发布了2020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新标准于2020年7月起执行。
为切实保障亳州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相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7月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调整前的585元/人/月提高至628元/人/月。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调整前的765元/人/月提高至817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由调整前的359.2元/人/月提高至500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700元/人/月。
据了解,截至6月底,全市共有低保对象114439户222965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5851户9318人,农村低保对象108588户213647人。全市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28394人,全市已经累计发放低保金49112万元,特困供养金93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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