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机经营、维修和配件销售市场秩序的通告

亳州晚报 2020-05-15 07:14 大字

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各类农机经营、维修和配件销售市场秩序,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中心城区从事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包括机动三轮、四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利用助力驱动播种机、犁耙等的经营、维修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从事农业机械、设备经营、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严禁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农用机械、设备;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机械的维修业务。

三、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从事农机经营、维修和配件销售;不得出店经营。

四、本着自愿的原则,从事农机经营、维修和配件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可协议入驻亳州市农机大市场,将同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由市城建集团协助办理营业执照。

(二)自2020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给予免收两年场地(包括经营场地和办公场所)租赁费、物业管理费;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减免50%的经营场地和办公场地的租赁费用。同时,在两年免租期间,入驻的企业、商户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和农机补贴。

(三)在2020年5月31日前入驻的,享有优先选择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权。

五、本通告所称的场地(包括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根据《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评估后核定。

六、对违反本通告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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