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公租房等行为将留信用污点 亳州市出台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一旦失信最高3年内不得申请,同时实施联合惩戒
[摘要]我市出台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一旦失信最高3年内不得申请,同时实施联合惩戒
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或租赁补贴的,拖欠房屋租金12个月以上的,协助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都将受到惩戒。亳州市近日印发《亳州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推动亳州市住房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及管理工作,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
1住房保障家庭哪些行为算失信?
据了解,《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政策,是指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保障政策。住房保障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包括家庭失信行为和单位失信行为两类。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轻微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
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失信行为:违反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尚未达到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的;拒不配合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的;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家庭,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变动情况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房屋居住的。
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失信行为:拖欠房屋租金6个月以上的;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按规定应腾退保障性住房,超过腾退期限3个月以上的;人为损坏房屋或公共设施设备,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发生2次以上(含2次)轻微失信行为的。
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或租赁补贴的;拖欠房屋租金12个月以上的;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按规定应腾退保障性住房,超过腾退期限6个月以上的;违规转借、转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改正的;经公安等部门认定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擅自对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结构,拒不改正的;发生2次以上(含2次)较重失信行为的。
2住房保障相关单位失信如何界定?
与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失信行为: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证明材料,未造成影响的;本单位职工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因用工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住房保障部门的;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管理保障性住房的。
与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失信行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的;发生2次以上(含2次)轻微失信行为的。
与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协助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提供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拒不整改的;发生2次以上(含2次)较重失信行为的。
3家庭失信个人和失信单位如何惩戒?
对家庭失信个人或失信单位的轻微失信行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方式联合惩戒: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再有失信行为需承担的后果,积极引导其遵规守约,鼓励其尽快恢复信用;依照合同约定、承诺,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家庭失信个人或失信单位的较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方式联合惩戒: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再有失信行为需承担的后果,积极引导其遵规守约,鼓励其尽快恢复信用;依照合同约定、承诺,追究其违约责任;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将其列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失信人员,取消其优先配租资格;将其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供相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对家庭失信个人或失信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方式联合惩戒: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3年内不得受理其在本市范围内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列入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将其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实施联合惩戒;可作为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资金扶持的参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轻微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为6个月,较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为12个月,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为36个月。信息记录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被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被纳入其他部门诚信惩戒体系的,信息记录有效期从其相关规定。(记者李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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