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巘仕宦经历考略 ◎张念琦
[摘要]◎张念琦
《重修报恩寺碑》清拓本局部《重修报恩寺碑》残碑部分
(上接12月13日13版)
三板上钉钉的巴东县知县,无中生有的巴县知县
由于咸安宫官学汉教习以三年为期,梁巘应是乾隆三十一年至三十四年在京,期满后考核优异补用湖北(宜昌府)巴东县知县,与梁巘一样考取咸安宫教习,期满补用知县者不一而足。如浙江仁和人龚敬身(龚自珍先祖),乾隆二十四年中举,咸安宫教习满三年,以知县用;浙江钱塘人袁知,乾隆二十七年中举,咸安宫教习期满,以知县拣发江苏等。
梁巘补用的湖北巴东县知县,不仅著录于亳州志,也散见于其作品的落款中,如《重修汤陵碑记》落款为“知巴东县事邑人梁巘书丹”、《重修报恩寺碑》落款为“原任巴东县知县邑人梁巘书丹”、《江公救灾记碑》落款为“原任巴东县知县邑人梁巘书”等等。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编著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更是记载梁巘任职巴东县知县的最权威资料,其第十九册影印原档如下:“臣梁巘,安徽颍州府亳州举人,年三十六岁,咸安宫教习期满引见,奉旨以知县用。原选四川重庆府綦江县知县,具呈亲老,奏明改补近地,今签掣湖北宜昌府巴东县知县缺,敬缮履历,恭呈御览谨奏,乾隆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据光绪《亳州志·卷十三》载:“梁巘……由教习授巴东知县,念母老,遂绝意仕进。”按梁巘于乾隆三十四年十月授官,据梁巘书于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宝晋斋帖跋》:“辛卯岁,余自巴东回籍,课徒寿春书院”,则梁巘辞官巴东县知县应在乾隆三十六年(辛卯岁,1771年),时年四十岁,其仕宦生涯前后不足两年,可谓是倏然而逝。至于梁巘壮年之际绝意仕进的原因,或如其本人所言,希望侍奉在母亲左右,这样的解释虽然难成圆满,但与梁巘履历档案中记载相互印证,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梁巘任巴东县知县的时间虽然短暂,也不见于同治《宜昌府治》及光绪刊本的《巴东县志》,不过从其乾隆四十年书丹的《循理书院碑记》的落款“勅授文林郎壬午科举人湖北宜昌府巴东县知县加三级纪录四次梁巘书丹”,则梁巘在巴东县知县任上,是获得过吏部嘉奖的。记录、加级是清代对官员的一种考评制度(即“议叙”),据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卷八·吏部》(记事起于乾隆二十三年讫于嘉庆十七年)载:“凡议叙之法二,一曰记录,其等三。计以次,有记录一次、记录二次、记录三次之别。二曰加级,其等三。计以级,有加一级、加二级、加三级之别。合之其等计十有二……”记录、加级可作为官员晋升的依据,不仅能在升迁后随带,也可在受到降级、罚俸时用以抵消。
近年来,很多人在引用《循理书院碑记》梁巘落款时,往往只节录“勅授文林郎壬午科举人”部分,仿佛文林郎是因中举而来,但实际上“文林郎”是清代正七品文官所授的散官,通俗而言就是相当于今公务员之行政级别,据乾隆勅撰的《钦定历代职官表·卷五十四》载:“国朝官制……各县知县,正七品。”另据乾隆勅撰的《皇朝通典·卷四十·职官十八》记载:“文职……正七品曰文林郎……”则梁巘是因为知巴东县知县这一正七品职事官,才被勅授为“文林郎”的。
既然政府存留的原始档案极具权威性,梁巘本人落款更是不容置疑,这一板上钉钉之事,为何演变为梁巘任职“巴县知县”,甚至成了某些专家口中所言的争议呢?这就不得不提到《清史稿》了,《清史稿》纂修于清朝灭亡后的北洋政府时期,自民国三年(1914年)开始编撰,到了民国十六年(1927年),时任清史馆馆长、《清史稿》主修者赵尔巽担心时局多变及自己时日无多,遂决定将各卷以《清史稿》的名称刊行。由于刊行于匆促之中,谬误屡见,中华书局点校本《清史稿》在其出版说明中就评价是书“成于众手,彼此照应不够,完稿后又未经仔细核改,刊行时校对也不认真,是以体例不一,繁简失当,以至年月、事实、人名、地名的错误往往可见。”
梁巘列传见于《清史稿·卷五〇三·艺术》,由于巴县与梁巘原拟任的綦江县俱属四川重庆府,且与巴东县仅一字之差。因此,很可能是《清史稿》的纂修人员在誊抄梁巘履历引见折时,误将其仕宦写作“官四川巴县知县”,致使以讹传讹。道光《重庆府志》、同治《巴县志》均未记载梁巘官巴县知县,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刊行的《民国巴县志》则未加考证,就对《清史稿》照搬照抄,而这就是无中生有的巴县知县的由来。
梁巘作为亳州市的历史名人,理应对其仕宦经历考证精当,如果作为一个亳州人都搞不清楚梁巘是不是进士,当没当过巴县知县,而是摘抄网络上的谬误敷衍了事,又如何自诩为梁巘故乡的研究者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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