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首要分子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
[摘要]首要分子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
本报讯以郑某寻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借款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凭证,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近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郑某寻于2017年开始在合肥市从事非法放贷活动,以民间借贷的名义诱使他人出具借条、收条,签订借款逾期未还知情书等协议,通过银行转款后,再以现金的形式收取“家访费”“利息”“保证金”等费用,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骗取他人钱财。2017年12月,郑某寻从合肥市回到蒙城县伙同王某共同出资经营“佰博郑氏金融俱乐部”(未经注册),纠集张某豪、顾某宝等人,对外宣传,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郑某寻等人通过“套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时,郑某寻指使王某、张某豪、顾某宝等人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或者借助诉讼,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郑某寻等人先后对代某楠、葛某蒙等十余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郑某寻实施诈骗犯罪八起,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二起,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三起,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一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二起,实施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一起;被告人张某豪实施诈骗犯罪二起,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二起,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一起;被告人王某实施诈骗犯罪一起,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二起,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一起;被告人顾某宝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二起。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蒙城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郑某寻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顾某宝、王某、张某豪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至二年零十个月不等。
(李攀攀记者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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