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毛蒜皮”小事 今后可能违法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就市民关心的问题现场解答
[摘要]《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就市民关心的问题现场解答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为何制定《条例》?《条例》有何特点?如何落实《条例》?11月6日,《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就市民关心的问题现场解答。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巩中作主题新闻发布,副市长钟治峰就《条例》有关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城市管理将纳入法治化轨道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亳州市深入推进城市转型,坚持不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快速发展,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私搭乱建、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沿街叫卖屡禁不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非常严重,小广告到处张贴等问题比较突出。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更加迫切,亟须通过立法,制定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巩固和发展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果,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人性化,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历时一年,《条例》制定出台,8月21日,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这是亳州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三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了法治化轨道。
据悉,《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保障、部门分工、公众参与等内容。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规定了市容环卫责任制、责任区等内容。第三章市容管理。规定了道路容貌管理、建筑物容貌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城市灯光管理等内容。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了环卫标准、环卫规划、环卫设施建设、公厕管理、环卫设施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城市垃圾管理和处置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内容。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生效时间。
违反《条例》最高可罚款5万元
巩中表示,《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内容贴近亳州市实际、解决城市管理突出问题,彰显了地方特色,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点。
突出为民服务。《条例》在制定的过程中,多次征求市民群众意见,充分考虑市民群众的需要,针对市民群众反映的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在《条例》中做出规定。比如,在居民养犬、猫等宠物的环境卫生方面,《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居民饲养犬、猫等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自行清除。在公共厕所设置方面,《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等。
强化责任管理。《条例》明确了亳州市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通过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强化指导、监督和检查,强调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人人有责。让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成为广大市民和责任人的共同自觉行为,从根本上解决推诿扯皮、卫生死角问题。
突出精细化管理。《条例》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度,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精细化管理。对市民群众关注的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私搭乱建、擅自开设道路出入口、设置斜坡台阶等问题在《条例》中作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突出严格执法。比如,《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支灶设宴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运输垃圾、渣土、砂石以及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造成遗撒、泄露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限期改造或拆除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解决城市管理的“老大难”问题
《条例》坚持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工作理念,以打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为目标,让城市管理更加精细化、智能化、人性化。
店外经营、私搭乱建,是长期以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条例》对此作了规定。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利用公共设施、景观设施或者管线晾晒衣物、摆放物品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内,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标识标牌;设置减速带、隔离墩等设施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在建(构)筑物和其他户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作了禁止性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门口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条例》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充分考虑了人民群众的需求。《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方便群众生活、不影响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应当统筹设置早(夜)市、应季瓜果销售点等便民临时摊点,以解决特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需求,临时摊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段有序经营,保持整洁。
《条例》规定了服务便民的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
全力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巩中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将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和职能来监督和推进《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发挥《条例》的作用。
副市长钟治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市政府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市政府将认真组织,全力抓好《条例》实施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既不越位也不缺位,真正形成全面依法行政的良好局面。二是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推动相关标准、规划及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三是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凝聚社会各界力量,进一步形成全民参与、共推《条例》落实的强大合力扎实工作,共同加强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工作,以实际行动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同时,广泛宣传,引导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钟治峰还呼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全体市民要共同承担起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以“城市是我家、环境靠大家”的治理理念,携手让我们的城市更优美、社会更和谐、生活更美好。
加大多发易发问题执法力度
作为主要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监管力度,针对市区内占道经营、施工乱象、车辆乱停、广告乱贴、垃圾清运不及时等多发易发问题,加强执法巡查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依照《条例》相关规定开展治理,督促整改和加强服务引导,不断提升城市治理的实效。
市城市管理局将进一步健全和优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制度。按照《条例》规定,根据不同区域、场所的特点,划分和界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细化责任区制度,定期组织检查评比,督促相关责任人认真履行义务,提升责任人的服务意识。
同时,市城市管理局还将完善市容环卫规划,补齐城市管理的短板。进一步完善户外广告、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市容环卫专项规划,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推进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餐厨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配套公共环卫设施,提高环卫作业水平,逐步从源头上着力解决脏乱差问题。组织市、县(区)各级城管执法人员对《条例》进行系统学习,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操作、执法技巧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培训,对正确运用《条例》做到熟知熟透,不断提高执法素质水平。
(本报记者汝平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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