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中院出台诉前调解工作规程
本报讯(通讯员薄发轩记者常振龙)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日前,亳州中院出台《亳州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程(试行)》,该规程指出,诉前调解是指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对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活动。
该规程规定,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纠纷、刑事自诉纠纷等在立案前应当先行调解,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宜进行调解的纠纷除外。在法院立案部门设立诉调对接中心,负责本院诉前调解工作;人民法庭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的诉前调解工作。该规程要求,当事人通过到立案部门、人民法庭现场提交起诉材料或者通过诉讼服务网、中国移动微法院等申请立案,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以外,立案人员在审查符合登记立案条件时,应建议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评估,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调解员应认真组织调解,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诉调对接部门反馈结果。按照规程委派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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