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生前身后”事都有了着落 《亳州市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出台

亳州晚报 2019-08-06 08:36 大字

[摘要]《亳州市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出台

本报讯近日,亳州市出台《亳州市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以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救助供养水平,规范五保对象去世后丧葬事宜办理、承包地和宅基地处置等工作。

破解失能五保对象护理难题

《规定》提出,农村五保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自愿分散供养的全护理、半护理五保供养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照护人和乡镇(街道)干部联系人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分散供养的全护理、半护理供养对象照护情况评估,如发现照护人没有履行照护职责、影响五保供养对象身体康复的,应当集中供养。

《规定》提出,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应当优先供养全护理和半护理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由本人、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养护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可以在本县区跨乡镇(街道)自行选择供养服务机构,跨乡镇(街道)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要与供养服务机构所在地乡镇(街道)签订养护协议,并及时报县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据了解,1—6月份,亳州市累计发放五保供养金8516.306万元,拨付照料护理费850.13万元,其中6月份保障五保对象29179人。

免费为五保供养对象办“身后事”

在丧葬事宜办理方面,《规定》提出,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集中供养对象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五保供养对象遗体应实行火化(其中少数民族尊重其丧葬习俗),骨灰寄存在县区殡仪馆或安葬在公益性墓地。五保供养对象丧葬事宜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红白理事会或者其亲属办理,按每人3000元丧葬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免费为五保老人办理‘身后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爱,让每一位五保老人都能有尊严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可依法收回土地

在承包土地、宅基地、遗产处置等方面,《规定》提出,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且整户消亡后,其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合理分配使用。五保供养对象房屋属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重建房屋,死亡后收归村(居)集体所有;五保供养对象生前自己出资建设的房屋和其他遗产,其死亡后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集体组织扣回五保费用。

(郭磊记者陈璐)

新闻推荐

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黑名单”管理 亳州市开展根治欠薪百日攻坚行动

我市开展根治欠薪百日攻坚行动

亳州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亳州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