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振飞、武润泽等涉黑案一审获刑

亳州晚报 2019-03-28 08:48 大字

武振飞等15名被告人听候宣判

本报讯3月27日,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武振飞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组织卖淫、诈骗、虚假诉讼一案,法院一审判处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罚金人民币四百零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武振飞与武某亮、武某明成立云海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业务以获取非法利益,2013年7月,武振飞在原云海公司基础上与李某合伙成立中鑫公司,以李某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李某退出经营,武振飞成为实际控制人,有组织地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寻衅滋事行为强索债务,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期间该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成员不断增加。至2015年6月,中鑫公司以武振飞、武润泽为首,吸收多人参加,其中三人有犯罪前科,逐渐发展形成以中鑫公司为依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发放高利贷为手段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以获取的经济利益为支撑,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个人名义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吸收的存款用于发放高利贷,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本付息时,即采取滋扰、恐吓等手段强索债务,并通过人民法院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干扰正常司法秩序,以获取非法利益。

另查明,该组织长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实施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组织卖淫等犯罪,严重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破坏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振飞、武泽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武振飞、武泽润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余13名被告人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并多次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属于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郑文慧汪亮超记者蒋加磊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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