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过户出事故, 原车主要担责吗?

亳州晚报 2019-03-11 09:42 大字

市民李先生于2018年11月初将自己的小型汽车转让并交付给蒋先生,且约定30日内完成车辆过户登记手续。11月中旬,蒋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蒋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者负事故次要责任。现受害者起诉,李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他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黄伟(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与蒋先生虽未办理过户,但是因车辆已经实际交付,原车主李先生已不能支配、控制该车辆的行驶,且李先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无法防范控制,与致人损害的后果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所以蒋先生作为车辆的受让人,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先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记者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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