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拳”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亳州银保监分局严防民间借贷风险

亳州晚报 2019-03-08 08:48 大字

[摘要]亳州银保监分局严防民间借贷风险

本报讯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亳州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宣传引导。亳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改进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明确信贷规则。该分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打击非法活动。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协调配合。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记者任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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