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良法促善治 护航美好亳州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综述

亳州晚报 2019-02-15 10:00 大字

[摘要]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综述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过去一年,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依法治市新要求,以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亳州建设为目标,紧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分别于2018年1月1日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加快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亳州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科学民主立法

2018年1月1日,亳州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有效加强了亳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城市绿化是一个城市的名片。近年来,亳州的城市绿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绿化不相协调、城市绿化总量不足等问题。对亳州来说,出台一部针对性强的地方性法规迫在眉睫。

2018年初,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绿化立法工作,8月24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予以批准,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绿化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起草情况汇报,力求做到立法符合实际,彰显特色。”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李坤介绍,紧紧围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立法工作的关键环节,先后召开座谈会5场,组织调研7次,征求立法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社会各界意见建议657条,让立法更接地气,彰显了民智民意。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共有5章34条,从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市绿化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撑起城市绿化“保护伞”

“一部法规立得好不好,关键要看是否行得通、真管用、惠民生、促发展。”李坤表示,基于这样的共识,《条例》依据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考核标准,对城市新建区和旧城改造区的规划绿地面积设定量化指标,将永久性绿地保护写入条例。针对“重建轻养”情况,明确了绿地管护责任主体及处罚措施等。

《条例》规定,城市绿线不得擅自改变。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改变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改变城市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落实相同等级、面积的规划绿地。

《条例》提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亳州历史和人文元素,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和服务设施,满足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亲近自然的需求。

城市绿化,每一个人都应尽份力。《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带来民生福祉提升

用立法让生态环境更加美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幸福感,是《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条例》突出了绿化惠民原则,明确三百米见绿、五百米见园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毁坏城市绿化,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等。

《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针对群众备受困扰的飞絮问题,《条例》规定,城市绿化植物选择,应当优先使用本土植物、遮荫乔木、抗风树种,限制易产生飞絮的植物品种种植,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

“在深入调研、广纳民意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科学编制了五年立法规划。下一步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城乡规划管理等立法列入调研类立法项目,为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亳州建设提供更多法治保障。”李坤表示。

从《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到《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两部法律的实施,回应了社会关切,彰显了民智民意,带来了民生福祉的提升。

(记者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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