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再生水买家须付费 亳州市出台《亳州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可免征水资源和污水处理费

亳州晚报 2019-01-07 09:24 大字

[摘要]我市出台《亳州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可免征水资源和污水处理费

本报讯近日,亳州市出台《亳州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使用再生水的用户须按照规定缴纳再生水水费,但为鼓励用户使用再生水,将免征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所适用的对象为亳州市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型回用系统生产、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再生水主要用于工业回用、园林绿化、道路保洁、汽车冲洗、景观水体、消防、建筑施工等。

《意见》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用户须按照规定缴纳再生水水费。

《意见》指出,再生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目录、价格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再生水用户有特殊水质要求、需要在现行水质标准基础上深度净化处理的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再生水价格分为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两类。《意见》指出,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应综合当地再生水的利用和推广情况,保持与城市自来水价格合理的比价关系,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和自来水。政府投资建设、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再生水价格,可根据实际情况,其销售利润按运行成本利润率计算。政府投资建设、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运营企业的,再生水价格按中标价格执行。

《意见》指出,如电价、原材料等价格的上涨导致成本较大幅度增加,固定资产投入、人员费用增加等其他成本增加,可申请调整再生水价格。

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达到亳州市再生水标准的,应作为再生水供应水源。向再生水运营企业(含再生水深度处理的运营企业)供应再生水,免收再生水原水费。为了鼓励用户使用再生水,对用户使用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再生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此外,《意见》规定,建立运营成本定期监测制度。每年年初,再生水运营单位将上年度再生水实际运营成本情况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记者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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