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大气办关于采取空气环境质量 临时特别管控措施的公告
当前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异常严峻,重污染天气频发。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长三角区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安徽省大气办关于采取空气环境质量临时特别管控措施的紧急通知》要求,决定于12月12日22时起,采取空气环境质量临时特别管控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强化会商研判
环保、气象部门形成常态化会商机制,分析研判空气质量形态,动态预测未来一周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不利气象条件或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时,加密会商。
二、 严控工业污染物排放
加强调度指导,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亳州市对辖区内涉气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从严处罚、停产整改。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红色预警级别实施管控。
燃煤锅炉(不含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火电)、生物质锅炉:停用;
汽车修理:抛光、打磨、喷漆工序停产;
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切割、抛光、打磨、喷漆工序停产;
纺织业:纺织工序停产;
中药饮片业:筛选、粉碎、炒制工序停产;
金刚石制造业:酸洗、电解工序停产;
机动车检测站:柴油车检测线停业;
橡塑制品业、包装印刷(除报刊印刷外)、工业喷涂、化学品制造业、砖瓦行业、电子元件制造业、胶合板制造业、农药制造、生物质燃料加工、煤炭制品加工业、饲料加工业、保温板加工业、肥料加工业、木材加工业、玻璃制品加工业、石材加工业、沥青拌合站及沥青制品加工业、水泥制品加工业、水泥搅拌站、水泥粉磨站、建筑涂料:停产;
其他产生粉尘及VOCs的行业参照执行。
对列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企业进行24小时驻厂监管,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强化施工扬尘污染管控
(一)实施冬季“封土行动”,停止各类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和拆除等易扬尘施工作业(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重点造林绿化工程按程序报批),禁止渣土运输。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确保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出入口车辆出场冲洗等措施落实到位。对违规施工单位和企业,责令立即停工,并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罚。
(三)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冲洗频次,应采用冲洗与负压式清扫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市建成区及重点区域,确保主干道每天不少于6次作业,辅路每天不少于3次作业,加强城郊接合部道路冲洗洒水频次,在雨雪天气和气温达到零摄氏度时方可停止作业。
四、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一)除基本民生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以及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严控中重型柴油货车进城。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部门,要在主要道路设立卡口,禁止中重型柴油货车、农用柴油车辆进入城区。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三)中心城区网格监管重点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从即日起至2018年年底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涉及民生的可以申请备案生产)。
五、加强城市面源污染管控
(一)禁止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加强餐饮油烟污染管控,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业整治。
(三)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动员街道、社区、小区物业等全民参与禁放监管,严格处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六、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若气象条件满足要求,市气象局协调省气象局,积极实施人工增雨改善环境质量作业。
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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