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出台《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后评估办法》 促进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摘要]促进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本报讯 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建立法规立法后评估长效机制,规范立法后评估工作,适时掌握地方法规实施效果,促进地方法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立法评估的目的在于确保和提高立法质量。《办法》共十八条,分别对评估原则、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报告以及评估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
关于评估的原则。《办法》明确了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关于评估对象。《办法》规定立法后评估可以对某一件的地方性法规的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对某一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制度、条款进行重点评估。
关于评估主体。《办法》明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相关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同时规定可以委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的评估工作。
关于评估内容。《办法》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对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提出较多意见的;在制定过程中意见分歧比较大、实施效果不明显、执法检查或者代表集中视察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经济社会情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的;其他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关于评估标准。《办法》明确了评估应把握的标准,包括立法是否超越权限、与上位法相抵触;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相关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是否与实际相符;规定的内容是否有利于相关利益的协调与处理,能否有效解决实际矛盾和问题;法律效果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果是否统一;立法技术是否规范。
关于评估方法。《办法》明确了评估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将规章立法后评估或者评估的部分《办法》规定评估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专题调研、专家评议和论证等多种方式进行。
关于评估报告。《办法》明确了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立法后评估基本情况;对评估法规的文本质量、实施效果的分析和评价;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评估结果的运用。《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制作评估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听取立法后评估报告,并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二是立法后评估报告提出需要对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三是立法后评估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提出的对法规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法规实施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四是对评估报告提出的重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执法检查或者专题询问。五是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制定《办法》,建立立法后评估长效机制,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于改进立法工作,提升立法质量,促进立法工作向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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