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 《关于加强立法协商 协调工作的意见》

亳州晚报 2018-11-13 09:24 大字

本报讯 为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新要求,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总结亳州市以往成功实践,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研究论证,形成《关于加强立法协商协调工作的意见(草案)》,并经市人大常委会第54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意见》共六个方面二十六条内容。

关于加强立法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协商协调工作的领导,相关事项要及时向市委汇报、请示,坚持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二是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把握地方立法的进程和方向。三是切实加强与各方面立法协商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四是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关于开展立法论证协商协调工作。《意见》明确了立法协商协调工作机制,阐明了对在立法前、起草时、审议前、审议后等各环节,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在审议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焦点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组织论证。

关于加强法规起草协商协调工作。《意见》明确了对于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开展法规草案联合起草,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在法规起草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经常性的沟通协商机制,及时互通立法工作信息。

关于加大立法协商沟通协调力度。《意见》明确了在起草法规过程中,对立法过程中的重大争议事项,应当进行协调,共同研究解决

关于对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协商工作。《意见》明确了在审议、修改法规草案时,应当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对采纳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反馈。

关于充分发挥公众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意见》阐明了要丰富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协商的形式,畅通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规定法规草案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进一步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同时,要求相关立法信息应予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为引导人大代表和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协商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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