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资金使用管理新规出台
日前,亳州市出台了《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要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按要求用于增减挂钩工作,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增减挂钩工作,多渠道保障增减挂钩资金需求。
《意见》规定,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上年度省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和下年度实施增减挂钩项目计划,编制增减挂钩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实施。年初由县区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以及下达到乡镇的增减挂钩指标组卷任务,按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40%拨付项目启动资金,并由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拨付程序,根据项目启动、实施、初验、终验等阶段分期拨付后续资金,保障项目实施。
《意见》要求,各县区对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已经实行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没有实行专户管理的,要单独设账,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意见》强调,从2018年上报增减挂钩项目开始,全市各县区统一将增减挂钩项目投入标准提高到每亩13万元。把不少于50%增减挂钩指标用于农民新村安置(含10%的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要优先保障项目区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切实维护拆迁群众权益。对纳入美丽乡村示范点建设的增减挂钩拆旧村庄,增减挂钩项目资金要向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倾斜。 (董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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