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维修管网挖坑 导致居民摔伤,如何维权?
今年5月6日,市民李先生家所在小区物业人员在当天傍晚时进行了管网维修,在李先生回家必经之路挖了深坑,由于当时天色已晚,周围路灯已经损坏未及时维修,也没有警示标志,李先生在回家时踏入深坑严重受伤。他想咨询本报律师团,他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黄伟[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事故中,小区物业因管网维修在路面挖坑后未设置照明和警示标志,路灯毁损也未能及时维修并提供其他照明设施,造成李先生受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构成伤残时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建议李先生根据实际伤情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这种情况需要承担债务吗?
2017年4月,市民孙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李某借款15万元,并表示愿意以自己的一辆小型轿车为担保。李某觉得孙某的车虽然买来的时候价值20万,但是现在市场的估价在10万元,遂要求孙某再找个保证人,孙某无奈之下,找到自己的弟弟帮自己担保。当天,三人签订了协议。债权到期后,李某找孙某索要借款,但是孙某因欠债太多已不知所踪,李某认为,孙某的弟弟是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于是找到孙某的弟弟,要求其承担债务。孙某的弟弟咨询本报律师团,他是否应该承担哥哥的债务?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李某的债权之上有两个担保,一个是孙某以车辆提供的担保,一个是孙某的弟弟提供的保证。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应先以孙某的车辆实现自己的债权。
(记者 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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