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拍板”前 要请公众提“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实施
这些重大决策要邀请公众参与
《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于近日印发实施。《规定》明确指出,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规定》指出,除了对政府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外,市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需邀请公众参与。
就公众怎么参与,采取什么形式参与,《规定》明确,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及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
《规定》指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
《规定》指出,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调等方式直接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应当注重利害关系群体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听证会须邀利害关系人代表
对需要组织听证会的重大决策,《规定》对如何组织听证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指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将听证会时间、地点,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报名时间和方式,以及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向社会公告。
另外,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法律工作者代表;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规定》还明确了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方式。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可受邀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
公众参与重大决策活动,还有机会与市长面对面交流。《规定》指出,市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加大解读力度避免误解误读
重大决策发布了,社会关注度很高,如何避免误解误读?《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经市人民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规定》还要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本报记者 杨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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