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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共设施的 行为不能纵容

亳州新报 2017-07-21 09:43 大字

市区魏武广场不仅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也是展示亳州曹魏文化的窗口。然而近日,有市民拨打本报热线(5603456)反映,魏武广场的魏武挥鞭雕塑破裂,而悬挂“亳州好人”宣传广告的灯箱也被恶意破坏。

(见7月17日《亳州晚报》“热线”版)

观察这几年的社会新闻就会发现,诸如垃圾桶、灯箱、健身器等公共设施被人为破坏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一点一滴的小恶,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是在给文明城市抹黑。

仔细分析公共设施屡屡“受伤”的原因,无外乎这么几种情形:有的是为了“泄私愤”或表达某种抗争,有的是见财起心,有的则出于好奇、好玩、无聊搞“恶作剧”……不管何种目的,都是置公共道德于不顾的表现,也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于此而言,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不仅需要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也需要法律层面的严惩。

问题在于,当下对恶意破坏行为的打击不够、惩戒不力,并没有让破坏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一方面,警方由于案值较小、流动性很大,在破案时往往也只能维系于电子监控。而且,虽说破坏公共设施可以入刑,但即使被逮现形,也只是批评教育或者处以小额罚款,再加上破案率并不高,无法真正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公共设施需要大家共同爱护,但一些市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甚至对恶意破坏行为“敢怒不敢言”。此语境下,打击公共设施的“黑手”形不成高压态势,破坏者也就心无顾忌了。

公共设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一个市民既有使用权、享受权,同时也拥有保护权。这起码对应着三个方面:一要强化教育,通过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和以案释法,提高市民爱惜公物的责任意识,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二要强化“严打”,在加强日常巡查的同时,实行举报有奖制,通过不断提高破案率来避免形成“破窗效应”;三要强化管理,借鉴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利用“互联网+”等智能手段进行常态管理,譬如在重要路段安装“电子眼”,实行常态化监控,让每一次不文明行为都能得到及时遏制,让每一个损坏都能在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人”。

有道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爱护公共设施是在为城市文明加分,我们每个人都不能做“旁观者”。 (徐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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