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亳州晚报 2020-01-06 09:58 大字

宣判现场

本报讯近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主犯蔡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原、孙某平、卢某、王某、刘某振、姜某辉等人原为蒙城县某酒吧同事,蔡某原为保安经理,孙某平为保安队长。2015年以来,蔡某原纠集孙某平、卢某、王某等人,逞强耍横,插手民间纠纷,为强索债务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蔡某原为首要分子,孙某平、卢某、王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蔡某原等人先后对杨某宇、魏某伟、邓某等多人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蔡某原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二起,参与非法拘禁犯罪二起,参与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一起,参与违法行为二起;被告人孙某平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二起,参与非法拘禁犯罪二起,参与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一起,参与违法行为一起;被告人卢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二起,参与非法拘禁犯罪一起,参与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一起,参与违法行为二起;被告人王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一起,参与非法拘禁犯罪一起,参与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一起,参与违法行为一起;被告人姜某辉参与非法拘禁犯罪二起;被告人张某林参与非法拘禁犯罪一起;被告人刘某振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一起,参与非法拘禁犯罪一起。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蒙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原判聚众斗殴罪合并,判处蔡某原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已冻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孙某平、卢某、王某、刘某振、姜某辉、张某林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至九个月不等。

(李攀攀李宁记者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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