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1·29”污染案一审开庭 跨省勾结跨境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垃圾

新安晚报 2019-09-23 11:08 大字

本报讯安徽、浙江两省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将浙江有关企业的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倾倒在安徽芜湖市境内,严重污染环境。9月19日,由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提起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1·29”污染环境案在三山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要求追究11名被告人和2个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名人和8家单位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据三山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家住芜湖的被告人曹冠、胡余保合谋从浙江运输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到芜湖非法倾倒,并以此谋利。两人先后赴浙江省嘉兴、杭州等地,找到嘉兴平湖市愉快木菘等人,表示要合作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垃圾)送至电厂焚烧。上述人员接受了曹、胡两人伪造的“国能蒙城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委托书和营业执照资料后,未经核实,就将在当地收集到的总量为7840余吨的工业垃圾交给曹冠、胡余保任其处置。其间,被告人俞永康、郑建忠等人还曾亲自到芜湖查看了曹冠、胡余保倾倒垃圾的矿坑。

被告人曹冠、胡余保在芜湖市积极寻找非法倾倒地点,将运至芜湖的工业垃圾在芜湖市长江大桥开发区及该市繁昌县的高安、赤沙、横定,所倾倒的工业垃圾中均含有有害物质,认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518万余元,并将造成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达621万余元。

此外还查明,2017年4月至6月,胡余保还与他人合伙,将由王磊等3人(均另处)供货的2万余吨工业污泥,非法倾倒在芜湖市长江二桥某鱼塘附近岸边滩涂等5处,其中胡余保参与倾倒污泥1万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为57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5处倾倒地点固体废物中均含有有毒物质。胡余保在共同犯罪中累计造成公私财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两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和倾倒有害或有毒物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追究各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

三山区检察院在同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认为,曹冠、胡余保、张敏、端木菘、俞永康、郑建忠等11名被告非法倾倒工业垃圾严重污染环境,被告郑建忠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从被告浙江省平湖市蓝洁边角料处理有限公司、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嘉兴市港区乍浦环境卫生服务有限

家单位收集的工业垃圾交由被告曹冠、胡余保非法倾倒,该8家工业垃圾产生单位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未尽审慎注意的义务,导致污染环境的发生。上述11名个人及8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倾倒地及周边土壤和生态环境被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分别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最高检察院官方微博“走近一线检察官”栏目联合安徽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官方微博对此案庭审情况进行了直播。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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