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出台大病保险新政策
为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2018年,蒙城县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又出台《蒙城县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补充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蒙城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件,深化城乡居民医保水平。
根据两个文件精神,全县普通参保居民年度内因病在医疗机构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医保补偿后、累计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1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大病保险补偿;年度内因病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医保补偿、大病保险补偿、民政医疗救助(部分患者)后,累计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1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1579”再补偿和“1567”再救助。对2016年-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内因病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医保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后,累计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0.5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大病保险补偿;因病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医保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大病保险补偿后,累计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1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 “1567”再救助。于帅 刘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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