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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首法”诞生记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出台的背后

亳州新报 2017-12-15 09:11 大字

《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会场

历史文化名城渴盼“保护伞”

2018年1月1日,《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亳州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在“法治亳州”建设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将为亳州历史文化遗产撑起“保护伞”。

《条例》是如何诞生的?12月14日上午,《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随后,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及人员,了解“首法”诞生背后的故事。

发展所需、群众所盼,这两项重要的标准,使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这一选题从众多的立法选题中脱颖而出,成为亳州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的立法首选。

时间的指针拨回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当时,为了保护曾经是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重要城市及其文物古迹免受破坏,历史文化名城这一概念被正式提出。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84年4月,建设部和文化部在全国开始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推荐考查工作。1986年,由国家环保部顾问郑孝燮、文化部历史文物专家单士元、建筑学专家罗哲文一行3人组成的全国政协文物考查组来亳考查。

专家们一致认为,亳州历史悠久、名人荟萃、文物古迹众多,尤其是花戏楼、地下运兵道为全国罕有,符合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1986年12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亳州位列其中。那天距2017年12月14日,为31年零6天。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旅游业的发展,亳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压力与日俱增,保护、管理和利用矛盾日渐突出,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护管理方法不足、部分群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意识不强等问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一部关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通过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既是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迫切需要,也是地方民主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更是回应群众呼声、建设宜居城市、提升城市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坤说。

《条例》历经一年修改三十余稿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开启了地方立法新航程。2016年2月2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亳州等五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实体法立法,对亳州而言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立法项目论证和立法调研工作,并成立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真梳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广泛征求市四套班子、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各界的意见,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列入立法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立法、严谨立法的原则,边学习边起草、边调研边起草、边摸索边起草,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法,邀请省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立法论证会,并会同亳州市相关部门进行研究。

亳州市广开民主渠道,征求各方意见,以提高立法质量。自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11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审议。这期间对《条例》(草案)进行了30多次修改。

2017年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查和批准了《条例》。至此,这部耗时一年、修改30余稿的《条例》在众人期待中终于“呱呱坠地”。

保护“亳州古色”有了“亳州法规”

记者了解到,《条例》对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对象、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方式、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划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包括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其中,北关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东至新华北路、南至和平路、西至寺西街和柴家沟、北至涡河南岸以内围合的区域,为核心保护区。历史城区是指东至蒙城路、南至利辛路、西至涡阳路、北至和平路以内围合的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主城区内除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区域外以文物古迹为依托,体现文物景观、环境风貌和其所在历史时期文化特色的一定范围的区域。

《条例》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包括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地下文物埋藏区、古遗址、会馆、钱庄、古民居、老字号、古树名木、古井、古酒窖池,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其它保护对象。此外,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条例》明确规定,对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虽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只要具备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等条件之一,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此外,建成三十年以上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涉及规划、文旅、城管等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条例》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了职责分工,明确规定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巡查、报告等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加强对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既能突出其历史文化价值,也有利于促进保护工作开展。《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扶助、依法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措施支持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将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公共开放场所;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活动。

“法治亳州”建设增添新注脚

从1986年至2017年,时间横跨三十余载。自明年起,亳州市第一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将正式施行,这将为亳州带来深远的影响。

“亳州是一座历史悠久、名人荟萃、文物古迹众多的城市,是全省为数不多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是亳州人的骄傲。”家住牛市社区的丁素华说,《条例》的施行,将更好地保护亳州这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

“国家对亳州历史文化名城的认定,体现了亳州古老悠久的历史与光辉灿烂的文化,对亳州在经济建设中切实保护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旅游事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亳州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主任佘树民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规范城市建设管理,保障城市科学发展。

市人大代表、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岩说,地方性法规是行政执法的依据,也是法院审判案件的依据。《条例》施行后,将为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更加翔实、精准的法律依据。

王岩说,地方性实体法规的制定是人民的意志体现,具有高度的民主性,将有效增强亳州市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亳州市加强法治建设注入一剂强心针。《条例》的施行,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设“法治亳州”的有力诠释,在亳州市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下一步,亳州市将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地向人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熟悉《条例》的有关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条例》的贯彻,适时组织执法检查,保障《条例》有效贯彻执行。

(本报记者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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