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除夕夜放烟花炸伤眼球

新安晚报 2021-02-26 01:19 大字

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亳州市中院二审判决厂家赔偿40万余元,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讯2020年1月24日除夕夜,利辛男子小程(化名)在放烟花时,不幸被炸伤眼球,伤情被评定为七级伤残。事后,小程以产品不合格、存在缺陷造成人员损害为由,将烟花销售者与厂家告上了法庭。日前,亳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烟花厂家赔偿小程各项经济损失405006.11元,烟花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1月23日,小程在张某某的食品店购买了上栗县威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花炮公司)生产的“大喜大庆”烟花爆竹等物品。1月24日晚饭后,小程使用棍香点燃购买的“大喜大庆”烟花时,被燃放的烟花伤到右眼。小程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因伤势过重,他被转往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三天,他被诊断为:眼球破裂伤。经鉴定,小程的伤情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事后,小程将烟花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42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某食品店明确指出质量存在缺陷的烟花的生产商,但其没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违规销售上栗威泰花炮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致原告受伤,故张某某食品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花炮公司辩称其生产的烟花不存在缺陷,其虽然提交了检测报告,但是该检测报告并不能证明涉案烟花质量合格,而花炮公司又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涉案烟花质量合格。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受害人仅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花炮公司应就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承担举证责任,该公司未能完成举证义务,亦未提出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小程点燃的烟花经检验不合格,即不符合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标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属缺陷产品。花炮公司生产的烟花造成小程受伤,应依法承担责任。花炮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小程违规操作燃放烟花,故花炮公司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花炮公司应当赔偿小程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烟花销售者不服,提出上诉。亳州市中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上栗县威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小程各项经济损失405006.11元,张某某食品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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