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亳州晚报 2020-10-13 08:21 大字

利辛县赵兰云通讯店、赵兰云:

本局于2020年3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市监东罚字(2019)10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非法所得5元;2.罚款3300元,合并1-2罚款330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现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利市监执法催告〔2019〕002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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