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捕获百余只幼鸟出售牟利 三男子获刑并处罚金还要登报道歉

合肥晚报 2020-04-13 00:38 大字

为了谋取私利,三男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半个月的时间内,通过单独或合伙狩猎的方式捕获百余只八哥幼鸟出售获利。4月9日,经过肥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男子获刑并处罚金还要登报道歉。

今年34岁的利辛男子程某在合肥市一建筑工地收售二手砖,其间看到乡村野外筑在电线杆上小木箱内的鸟巢,觉得有利可图的他便于去年5月初的一天傍晚,在长丰县杨庙镇敬老院东南侧,从电线杆上小木箱内掏出幼鸟4只,在将其喂养长大后售卖获利。随后,程某又伙同90后的老乡秦某某、合肥男子徐某于5月12日至28日期间,在合肥境内掏出百余只幼鸟,5月29日凌晨,在程某与秦某某作案返回的途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在二人的摩托车后备厢和塑料工具箱内当场查获幼鸟32只,人赃并获。5月30日,肥东县公安局将扣押的66只八哥幼鸟送到安徽司氏养殖有限公司养殖,由于出壳时间较短,共存活35只,死亡31只。经鉴定,幼鸟为“八哥”,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经查明, 程某、秦某某、徐某三人不仅掏“八哥”,还通过微信出售的方式卖“八哥”,从中获利,至案发时三人分别获利1980元、3000元和1000余元。根据《国家保护的有意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三被告人非法猎捕行为共造成生态资源损失336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三名被告人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减少,致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过审理,肥东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秦某某、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内,单独或结伙采用掏窝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且属共同犯罪。其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诉请三被告人单独或共同赔偿其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均构成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9600元;判处秦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5000元;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9000元,程某、秦某某连带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9600元。没收三人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电工鞋、头灯等作案工具,并判令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省级以上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朱亚群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陈强/文 王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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